檢送經濟部有關中古車況資訊[汽車資料調閱授權書參考範本],請會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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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 有關懸掛[第二類試車牌]之未領牌車輛,請車商應隨車攜帶「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影本或「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俾利警方攔查之用,敬請車商配合,謝謝。
轉發全聯會有關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新領牌時間說明如附件 第66條: 1. 汽車牌照, 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 得再行請領。 2.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 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會員車輛如因「停駛註銷」仍可依循慣例重新驗車領牌, 不受六個月限制, 如有任何問題敬請提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