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全聯會有關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新領牌時間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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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
1. 汽車牌照, 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 得再行請領。
2.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 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會員車輛如因「停駛註銷」仍可依循慣例重新驗車領牌, 不受六個月限制, 如有任何問題敬請提出, 謝謝


其他公告

邀請各位會員出席「汽車買賣產業消保爭議實務討論暨交流會」。

會議相關資訊: 會議時間:114年7月11日(星期五)下午2點-4點 會議地點:中小企業總會二代大學基地(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136號3樓之1)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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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全聯會有關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新領牌時間說明如附件 第66條: 1. 汽車牌照, 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 得再行請領。 2.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 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會員車輛如因「停駛註銷」仍可依循慣例重新驗車領牌, 不受六個月限制, 如有任何問題敬請提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