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全聯會有關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新領牌時間說明如附件


轉發全聯會有關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新領牌時間說明如附件
第66條:
1. 汽車牌照, 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 得再行請領。
2.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 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會員車輛如因「停駛註銷」仍可依循慣例重新驗車領牌, 不受六個月限制, 如有任何問題敬請提出, 謝謝


其他公告

109年度會員國內外自強活動暫緩辦理﹐視疫情發展另行公告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還在全世界持續漫延﹐在疫情尚未得到控制下梁榮男理事長與福利主委彭森茂審慎評估後決定109年度會員國內外自強活動暫緩辦理﹐視疫情發展另行公告﹐敬請各位會員多多見諒。